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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规范、透明、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草拟了《百色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23日,有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百色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
联系电话:0776—2825180
附件:《百色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
百色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巩固拓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规范、透明、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百色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22〕45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系列部署要求,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拥有农村集体“三资”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三资”管理活动的监督、整治与规范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排查整治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作用。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村级财务混乱、经济合同乱象、资产监管失序、项目效益低下、债务风险突出等核心顽疾,精准施策,靶向治疗。
3.坚持制度为本: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三资”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刚性约束。
4.坚持科技赋能:全面应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及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财务系统”),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5.坚持阳光公开:保障集体成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三资”管理全过程、全要素公开透明。
6.坚持闭环管理:强化排查、整改、监督、问责、预防全链条闭环运行,确保整治实效。
7.坚持常态长效: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融入日常监管,实现常抓不懈。
第二章 核心机制建设
第四条【精准清查与动态管理机制】
1.年度刚性清查: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依托全国监管平台,组织开展上年度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重点包括权属不清资产、财政扶持形成资产、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变动情况等。清查过程全程数字化、痕迹化管理。实行“村级自查录入、乡镇初审、县级复审、市级抽核”的多级线上审核机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组织不少于10%的实地核查校验,确保资产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严禁瞒报、漏报、错报。
2.限时录入公示:清查结果按规定全部录入全国监管平台,做到“应登尽登、应进必进”。清查结果及资产变动情况须及时在村务公开栏、线上平台(如“桂农惠”APP等)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动态更新维护:建立资产变动即时报告和平台更新制度。资产发包、租赁、处置、增减值等重大变动,须在履行民主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监管平台信息更新。
第五条【阳光交易与合同规范机制】
1.交易平台全覆盖:完善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功能,实现县级覆盖率100%,推动构建全市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市场。
2.应进必进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发包、租赁、出让、入股等交易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实行线上发布、竞价交易、合同网签、资金监管,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
3.合同定期审查制度:强化事前、事中审核,加强合同签订的审核和指导工作,防患于未然。每年第四季度,由乡镇(街道)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含历史合同)进行集中审查。重点排查超长期限(超过法定或政策规定年限)、超低价格、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序不规范(不讨论、不公开等情形)、拖欠收益、涉嫌利益输送等“问题合同”。
4.分类处置整改:对明显违法违规的合同,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解除或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对拖欠租金、分红等收益的合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成立追缴小组,依法清收。对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5.合同标准化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同时村级所有经济合同统一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系统的合同管理模块进行电子化规范管理。推广使用自治区推荐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财务规范与智能监管机制】
1.全面应用全国财务系统:全市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面使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系统开展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报表生成。2025年起,村级账套建立率、年度记账率均须达到100%。鼓励有条件的组级组织探索使用该系统。
2.规范记账与票据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严禁白条入账、无票据入账、抵顶发票入账。所有收支必须有合法合规原始凭证,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入账。全面推行电子票据。
3.预警监测功能应用:依托全国监管平台和全国财务系统,设置合同、资金、债务、资产等预警指标,实时跟踪合同履约、大额资金异动、非生产性支出超标、资产闲置超期、村级负债等风险,实现自动监控、实时提醒。
4.刚性财务公开: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百色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22〕45 号)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将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处置、集体经济项目运营、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内容要求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公开到村到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清产核资结果按年公开,财务收支、集体经济项目建设情况、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按季公开,资产资源处置、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经营合同签订及其他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天,确保成员对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在公示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成立监督指导组,对村民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解答或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5.推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基础上,强化乡镇(街道)对村级财务的指导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推行由乡镇统一委托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或设立专职会计岗位,提升村级财务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项目与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1.项目科学论证与监管: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含财政扶持项目)必须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严禁未批先建、规避招标、违规发包等行为。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特别是立项、招标、施工、验收、移交管护等关键环节。
2.项目效益评估与整改:建立项目后评估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低下(如年收入低于管护成本)、群众反映强烈的“三不”项目(建而不成、成而不用、用而不好),要列为重点排查整治对象,分析原因,“一项目一策”制定盘活或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3.严控新增债务: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为企业、单位、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投入高风险领域(如购买理财产品、集中投入平台公司)。经营性项目确需举债的,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4.债务化解与监测:全面摸清村级债务底数,建立债务台账。对历史债务,鼓励通过盘活资产资源、发展集体经济、财政奖补、协商减免等多种方式化解。对高风险债务村进行重点监控和帮扶指导。将新增债务和债务化解情况纳入常态化监测。
第八条【能力提升与监督问责机制】
1.队伍建设与培训:市、县、乡级农业农村部门必须配备稳定、专职的“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市、县两级分别不少于2人,乡级不少于1人,村级明确1名专职或固定人员)。将“三资”管理业务纳入基层干部培训必修内容,市、县两级每年至少组织1次系统性、实操性强的专题培训。
2.立体监督网络: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履行一线监督职责,做好日常监督;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开展2轮“三资”管理专项督查,聚焦重点领域和问题;严格落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5年一轮全覆盖审计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村,开展专项审计或提级审计;健全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信息通报、线索移交、联合办案机制,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坚决及时移送。
3.闭环整改销号: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实行台账管理。专项整治期间,推行“月调度”制度,每月由乡级、县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上报上月问题排查和整改清单,并同步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整改责任落实到人,明确时限。整改结果须经核查确认后方可销号。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4.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程度、专项整治成效、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纳入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问题频发、监管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并与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第三章 组织保障与运行
第九条【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制度建设、考核评价等职责。市、县两级要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推动。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承担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排查、整改、监督、培训等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第十条【协同联动】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文旅等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将“三资”管理作为部门日常检查和联合督察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平台运维、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顺利开展。鼓励各地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二条【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利用多种渠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三资”管理制度和整治成效,提高干部群众政策知晓度和参与监督意识。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及时核查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制度衔接】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解释主体】本制度由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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